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英文名稱: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 1640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龍翔大道2001號, 郵政編碼:51817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香港與內地合作辦學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yè)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yè)頒證: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學(深圳)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guī)定修業(yè)期限內,完成規(guī)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yè)要求者,
可獲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zhí)行教育部和有關?。ㄖ陛犑小⒆灾螀^(qū))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監(jiān)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xié)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招生委員會還負責組織招生錄取工作,并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政策及相關規(guī)定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2016年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ㄖ陛犑?、自治區(qū))公布的專業(yè)目錄。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學校面向北京市、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廣西、重慶、貴州、云南、黑龍江、遼寧、天津、陜西、河北及廣東等22個?。ㄖ陛犑?、自治區(qū))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錄取模式,完全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擇優(yōu)錄取。
廣東省和浙江省的部分招生計劃實行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按照學校2016年綜合評價錄取政策實施。廣東省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政策詳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6年廣東省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招生章程》,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錄取政策詳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6年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大類招生,按照試驗班大類進行錄取。學生入學后,首年修讀所在學院的基礎及通識課程,第二學年在學院內選定主修專業(yè)。2016年招收的試驗班大類為經濟管理試驗班、工科試驗班、理科試驗班和人文社科試驗班。其中經濟管理試驗班屬于經管學院,理科試驗班及工科試驗班同屬理工學院(兩個試驗班之間可以專業(yè)互選),人文社科試驗班屬于人文社科學院。
第五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六條 執(zhí)行教育部規(guī)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ㄖ陛犑?、自治區(qū))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以考生高考成績?yōu)榛疽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yōu)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ㄖ陛犑?、自治區(qū))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十八條 學校預留本科招生總計劃數的1%,用于調節(jié)全國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九條 在各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重點本科(本科第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學校英語單科成績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按“分數優(yōu)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yōu)錄取。當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將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績、高考英語單科成績的高低進行錄取。
對于江蘇省考生,錄取時遵循“等級級差”原則,等級之間設2分級差。高中學業(yè)水平成績選測科目須達到AB級及以上,必測科目4C1合格。
2.學校各專業(yè)皆以中英文教學并重,高考英語單科成績須達到120分(滿分150分)或96分(滿分120分)及以上,其中人文社科試驗班英語單科成績須達到125分(滿分150分)或99分(滿分120分)及以上。
3.學校對生源?。ㄖ陛犑?、自治區(qū))招生辦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
〔2010〕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殘障的考生,若符合所報專業(yè)要
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可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yè)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予以轉專業(yè)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fā)改委有關文件執(zhí)行。
2016年學費:九萬五千元人民幣
2016年住宿費:一千二百元人民幣
第八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我校設置新生入學獎助學金,細則詳見學?!?016年香港中文大學(深圳)新生入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學生入學后的獎助學金,根據學生學業(yè)成績,按照學校獎助學金的具體規(guī)定實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jiān)督與申訴
第二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jiān)督與申訴部門:學校招生委員會
電話:(0755)86920057
第二十五條 招生咨詢部門:學校招生辦公室
招生熱線:(0755)84273500
傳真號碼:(0755)84273690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
學校招生委員會。本章程如有與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為準。